海灣戰爭中,交戰雙方的愛國者導彈與飛毛腿導彈上演了一場導彈攔截性能的比拼,成為戰爭史上的經典一幕。不過今天談的“愛國者”大戰“飛毛腿”卻不是發生在戰場上,而是商場上兩家科技企業——愛國者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國者公司)與飛毛腿電源(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飛毛腿公司)之間的商標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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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國者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愛國者 aigo”品牌在中國具有較高知名度。飛毛腿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知名電池生產企業,銷售額在2011年達到7億美元,2006年在香港主板上市。
  兩家公司原本相安無事,直到幾年前,愛國者公司發現在飛毛腿公司生產的部分產品上,出現了“愛國者Patriot”的標識。愛國者公司大為不滿,隨后提起了索賠額高達數千萬元的商標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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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愛國者公司也發現,飛毛腿公司已經在2010年對這一標識進行了商標注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的衡器、電腦計量加油機、光導絲(光學纖維)、避雷器、電池充電器、電池、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商品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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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愛國者公司針對飛毛腿公司的“愛國者Patriot”商標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一件引證商標。該引證商標由“愛國者”三字構成,申請日為1996年9月6日,注冊號為1114515,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計算機、計算機鍵盤、計算機周邊設備、計算機軟件(錄制好的)、監視器(計算機硬件)、計算機用打印機、輸入控制器(數據加工設備)、文字處理機、顯示器(電子)商品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17年9月27日,目前商標權人為愛國者公司。愛國者公司同時提交了該引證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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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愛國者公司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后,飛毛腿公司則辯稱,“愛國者Patriot”商標是第1084577號“愛國者”商標的延伸注冊。原來,飛毛腿公司早在1996年7月就提交了“愛國者”商標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電池充電器、電池、太陽能電池、袖珍燈用電池、照明電池、蓄電池商品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目前商標權人為飛毛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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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5年11月作出裁定,認為“愛國者Patriot”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對“愛國者Patriot”商標予以維持。
  愛國者公司公司不服,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飛毛腿公司“愛國者Patriot”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第1084577號“愛國者”商標的延續性注冊,于是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并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飛毛腿公司不服該判決,隨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認為,飛毛腿公司的“愛國者Patriot”商標由漢字愛國者及英文字母Patriot構成,對普通中國消費者而言,漢字愛國者是其顯著識別部分。漢字愛國者是引證商標標志的構成部分。二者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愛國者Patriot”商標構成對“愛國者”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
  此外,北京高院指出,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并不當然具有延伸關系。同一商標注冊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是其在先注冊商標的延伸,關鍵在于在先注冊商標是否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在后申請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與其在先注冊商標聯系在一起,并認識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注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該案中,飛毛腿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先注冊的第1084577號“愛國者”商標經宣傳使用,在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考慮在先的引證商標——“愛國者”商標在移動硬盤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因此“愛國者Patriot”商標注冊在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商品上不構成對第1084577號“愛國者”商標的延續性注冊。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維持一審判決,即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對“愛國者Patriot”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并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決定。(趙世猛)
附: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6)京行終29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原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飛毛腿電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辦永和路恒光耀工業廠區廠房五、廠房六第2、4層。
  法定代表人方金,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愛國者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九街9號三層A區-6。
  法定代表人馮軍,董事長。
  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飛毛腿電源(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飛毛腿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7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7月20日,上訴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孟原玉,上訴人飛毛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麗明,被上訴人愛國者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國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駱曉、張瑞民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訴爭商標由愛國者Patriot構成,由飛毛腿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注冊號為8322472,指定使用在第9類的衡器、電腦計量加油機、光導絲(光學纖維)、避雷器、電池充電器、電池、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
  引證商標由愛國者構成,申請日為1996年9月6日,注冊號為1114515,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計算機、計算機鍵盤、計算機周邊設備、計算機軟件(錄制好的)、監視器(計算機硬件)、計算機用打印機、輸入控制器(數據加工設備)、文字處理機、顯示器(電子)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17年9月27日,目前商標權人為愛國者公司。
  第1084577號愛國者商標(簡稱第1084577號商標),申請日為1996年7月16日,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電池充電器、電池、太陽能電池、袖珍燈用電池、照明電池、蓄電池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目前商標權人為飛毛腿公司。
  2014年8月15日,愛國者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在商標評審階段,愛國者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引證商標被認定馳名的相關記錄、引證商標的廣告合同和票據復印件、引證商標所獲榮譽證書和獎牌照片復印件、相關網頁打印件等證據。飛毛腿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企業及品牌榮譽證明材料、銷售協議及票據復印件、相關展會和宣傳活動照片復印件、產品及宣傳照片復印件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商評字[2015]第93100號《關于第8322472號愛國者Patriot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在原審訴訟階段,愛國者公司向原審法院補充提交了引證商標被認定馳名的判決書和決定書復印件及用以證明飛毛腿公司惡意使用訴爭商標的相關公證書復印件。飛毛腿公司向原審法院補充提交了相關商標注銷公告和相關企業登記材料復印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01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進行審理;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情形;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第1084577號商標的延續性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飛毛腿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均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主要上訴理由為:愛國者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提交了新證據,該證據在商標評審階段并未提交且未說明正當理由,原審法院采信了該證據,屬于程序違法;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情形;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第1084577號商標的延續性注冊。飛毛腿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情形;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第1084577號商標的延續性注冊。
  愛國者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被訴裁定、各方當事人在商標評審及原審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程序雖有其獨立的法律價值,但又必須以實體問題的解決和實體公正的實現為取向和終極目標。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既要高度重視程序公正,防止忽視程序公正片面追求實體公正,又要以實體公正為依歸,防止機械司法。為實現商標授權確權爭議的實質性解決,應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復,擱置實體問題和回避矛盾。
  在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愛國者公司主張其擁有'愛國者aigo'馳名商標及飛毛腿公司注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并提交了愛國者商標被認定馳名商標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混淆記錄的公證書等證據。愛國者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補充提交的證據為引證商標被認定馳名的判決書和裁定書復印件及證明飛毛腿公司惡意使用訴爭商標的相關公證書復印件,屬于補強證據。原審法院采信愛國者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補充提交的證據并無不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以及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愛國者公司在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和原審訴訟程序中提交的廣告合同和票據復印件、榮譽證書和獎牌照片復印件、相關網頁打印件等證據,以及引證商標曾被相關的判決書及裁定書認定為馳名商標,本院認定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在移動硬盤和閃存盤(計算機周邊設備)商品上已達到馳名程度。原審法院關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在計算機周邊設備商品上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的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訴爭商標標志由漢字愛國者及英文字母Patriot構成,其中英文字母為白底黑字,漢字為黑底白字,對普通中國消費者而言,漢字愛國者是其顯著識別部分。漢字愛國者是引證商標標志的構成部分。二者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訴爭商標構成對愛國者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
  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移動硬盤、閃存盤(計算機周邊設備)與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已經成為公眾日常生活中的常用消費品,且移動硬盤與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在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訴爭商標使用在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上,引證商標使用在移動硬盤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誤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從而使引證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及飛毛腿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并不當然具有延伸關系。同一商標注冊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是其在先注冊商標的延伸,關鍵在于在先注冊商標是否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在后申請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與其在先注冊商標聯系在一起并認識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注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飛毛腿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先注冊的第1084577號商標經宣傳使用,在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考慮在先的引證商標在移動硬盤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故訴爭商標注冊在移動電源(外掛電池或后備電池)未構成對第1084577號商標的延續性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及飛毛腿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部分認定事實有誤,但其他事實認定正確,且足以支持其結論,故應予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及飛毛腿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飛毛腿電源(深圳)有限公司分別負擔五十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輝
  審判員 劉慶輝
  審判員 吳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 倪